產業創新條例將於今年底落日,為維持穩定的稅負與投資環境,同時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產業創新、產業投資及產業人才均有助益。
本次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延長租稅優惠措施期間10年:
包含現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及本次增訂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規定,均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提升投資動能誘因:
業者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三、強化租稅措施誘因:
(一)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取得股票緩課規定,得於個人持股2年並提供與前開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或是創作人持股並服務於國內以及從事研發累計達2年以上者,就股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二)配合公司法107年修法以及實務上集團留才攬才運作更具彈性,放寬員工取得母子公司獎酬股票均得適用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三)針對一次性募足或多次募足且資本額較大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增訂「決定出資總額」得由創投事業逐年決定當年度出資總額,以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