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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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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895次院會決議

日期:93-06-30

院長提示:           民國93年6月23日第2895次會議   一、本月16日,發生台中市警察局員警李進富、葉錫財緝捕綁匪遭槍擊傷亡的不幸事件,錫堃感到深切的傷痛與哀悼。對於警察同仁盡忠職守,身殉職務的英勇表現,在此代表政府給予最高的肯定,並請內政部全力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從優辦理撫卹。      這起事件對治安造成莫大衝擊,本人已請許政務委員志雄立即在18日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從法制面、執行面及安全面研議多項具體措施,全面進行掃蕩黑道、肅清黑槍、遏止槍械犯罪;並請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本院海巡署等相關部會務必通力合作,督促所屬全力推動執行,以具體的行動,回應國人的期待。 本案的發生,顯示治安狀況瞬息萬變,建立高度的敵情觀念、嚴密勤務方式、通報支援及加強防護裝備等,以防範執勤傷亡,是執法人員首要注意的事項,請內政部警政署列入案例教育,切實檢討強化。   二、6月21日在金門金沙水庫發現80餘包老鼠藥漂浮水面,經有關單位緊急撈除,並經檢測幸好未含毒物反應,金門水廠也緊急抽乾存水澈底檢查,請金門地區的民眾安心。在此呼籲民眾不要隨意將有毒廢棄物丟到水源區,以免觸法。 由於各水源區面積遼濶,巡查人力有限,請經濟部督促全國各水源區管理單位加強巡查,研究輔以高科技遠距遙測監控設備外,並須設法與當地居民結合,建立守望相助,嚴防人為破壞水源。 另請環保署加強全面檢測各水源區的水質,並協助水源區管理單位建立例行性檢測毒物反應機制,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 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93年度截至5月底止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依據主計處資料顯示,本院所屬各機關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之整體資本支出預算,截至5月底止,累計執行數占分配數的比率為81%,為近四年度最高執行績效,值得肯定。至於部分執行進度較為落後之主管機關,仍請嚴加督促所屬加強預算的執行。 (二)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之釋股預算,截至5月底仍有5,459億元尚未執行。另依林前副院長於本(93)年5月5日召開「研商加速推動釋股預算執行會議」的檢討結果,本年度預計釋股收入數,須達約1,800億元。除請各相關主管機關採行具體可行作法,並掌握適切時機,積極釋股,以增裕國庫收入外,同時請主計處將各相關機關的釋股計畫送給本人看看,以瞭解各主管機關有無照所擬進度辦理。 二、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陳報「新訴願制度及92年度訴願業務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所提具體檢討及建議意見送請相關部會辦理。 院長提示: (一)新制訴願法增訂的規定,同時加重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的工作量,在工作負荷相當重的情形下,各機關承辦人員猶能戮力以赴,遵守審決期限規定,以極高的結案比例完成職務,值得嘉勉。 (二)公開、公正的訴願程序,是落實施政透明化的目標;訴願的績效,亦是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依法行政的指標。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藉由訴願案件的審理,得以明瞭提起訴願的原因,發現法規相互矛盾、不明確之處,並主動提供業務單位作為修法的參考。如係行政機關的疏失或見解不一致,亦可為適法、即時的救濟,人民的感受最為直接。所以,各機關首長應重視、瞭解其機關訴願業務狀況,同時加強對同仁的法制訓練,以提升專業素養及訴願決定的品質。並成為日後作成行政處分的參考,以達到行政機關自我省察,積極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我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處理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今年年初,各國相繼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我國則僅檢出H5N2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並已有效清除,這不僅是農委會長期努力的成效,也是本院各部會通力合作,共同防杜疫情入侵的具體成果,對於胡政務委員與農委會李主任委員,以及衛生署、環保署、海巡署等相關部會參與「中央防治重要動物傳染病因應小組」的同仁和專家學者的付出,錫堃特別在此表達感謝與嘉勉之意,至於各級工作同仁的辛勞與努力,請各部會依規定辦理敘獎。 (二)為防止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擴散進而發生變異,此次總計針對檢出病毒的養禽場撲殺38萬隻禽鳥;禽品價格下跌及暫停外銷等,也使國內養禽業者普遍遭受經濟損失。目前疫情雖已妥適控制,農委會及各相關部會仍不可掉以輕心,應持續掌握國內外疫情,加強各項防治工作,並積極輔導家禽產銷,繼續向各國爭取解除對我外銷禽品之禁令,協助養禽業者早日恢復正常營運。 四、本院衛生署副署長張鴻仁業奉明令任命,請鑒詧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關於本院新聞局所擬「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業經陳政務委員其邁再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條例草案,除了建構無線數位營運體系,回應人民對優質、多元節目的期待之外,更是落實保障人民基本視聽權利、具體回應社會對「黨政軍勢力退出媒體」的訴求,以及非商業性公共利益的需求。對陳政務委員其邁、新聞局林局長,及相關同仁的努力,值得感謝及嘉勉。 (二)於92年12月修正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確立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公股)2年內必須釋出,這是電視媒體改革的第一步,但其具體落實則有賴本條例的訂定。新聞局除應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外,並應積極督促相關業者,遵循法律期限完成釋股,以早日落實優質、健全的電視環境願景。同時,配合公共化集團的運作及其希望達成的願景,其經營模式與內涵的規劃,新聞局也應徵各界意見,加速準備,俾建立社會共識,達到改革媒體環境的目標。 (三)本條例的制定,符合人民的期待、立法院的決議及總統政見。另為提升電視節目品質,請主計處、研考會研議以台視、華視每年的公股盈餘為基礎,在文建會、新聞局明年度預算中編列經費,製播高品質的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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