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重要政策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完備智慧運輸

日期:108-02-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共1張

一、前言

資通訊科技進步,透過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的創新運用,引領各種終端載具不斷推陳出新。其中又以人工智慧結合移動載具的無人載具(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他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備受注目,也為民眾的生活帶來便利,例如自駕車可改善偏遠地區的運輸問題,或可運用無人機在天空拍照、攝影、噴灑農藥,達到研究、防災、搜索救援、節省人力等功能。

無人載具科技興起,已是國際發展的趨勢,然而無人載具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伴隨相對風險,例如無人機與建築物發生碰撞、墜落,或自駕車在道路上因系統失靈造成事故等。為兼顧產業發展與民眾安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已於107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期透過立法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並建構友善、安全、創新發展的法規環境。

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特色與內容

(一) 以監理沙盒為核心:為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齊頭並進,本條例參酌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監理沙盒精神,透過法規鬆綁鼓勵產學研投入無人載具的研發與應用,促進產業技術與創新服務升級。
(二) 實驗期間
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期間原則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年。
 有研修法規必要時,可再額外延長,全程最多以4年為限。
(三) 審查機制
 由經濟部召開審查會議,並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法律專家與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專家學者參加。
 審查項目包括針對無人載具實驗的創新性、可行性、安全性與風險控管等項目進行審查。
(四) 安全控管
 無人載具創新實驗申請人需提出保險規劃與風險管理機制等,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完備告示作業。
 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應暫停實驗並主動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事故發生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式。
(五) 法規排除與簡化行政程序
 在無人載具實驗期間,排除特定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中之處罰規定,打造友善法規環境。
 針對無人載具實驗申請,設置單一窗口,促進行政便捷化。

三、產業效益

(一) 透過科技沙盒,帶動產業發展
藉由推動本條例,鏈結載具、半導體、資通訊次系統、感測器、軟體及陸、海、空硬體設備等國內業者共同投入產業鏈,建立無人載具技術供應鏈體系。
(二) 建構完善安全的實驗環境,促進技術發展
透過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吸引國內、外業者來台進行無人載具實驗,以帶動國際合作,促進無人載具科技發展,加速產業與國際的鏈結,使台灣成為全球無人載具系統關鍵產業鏈之國家。
(三) 建構友善法規環境,推動開放創新實驗場域
藉由推動實驗條例,暫時排除相關法規的適用,運用地方政府場域,提供業者發展無人載具創新科技之實驗環境。
(四) 建立創新典範,開拓新型態的營運模式
以水平及垂直方式整合產學研能量或透過國際技術交換合作,促成產業團隊投入建立新型態商業服務模式,提供我國現有IT與新創事業轉型契機,建立我國產品的高附加價值。

四、結語

無人載具涵蓋陸、海、空等領域,應用層面亦涉及跨部會事務,在兼顧科技發展與行政效率的前提下,政府將透過監理沙盒所營造的法規彈性空間,讓無人載具的創新技術、服務運用、安全控管與法規同步並進,以奠定我國智慧交通運輸的厚實基礎。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