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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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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動離岸風電—打造台灣成為亞洲離岸風電技術產業聚落

日期:108-06-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全力推動離岸風電  共1張

一、 前言

我國98%能源依賴進口,化石能源依存度高。面對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與達成非核家園願景,政府已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期能在兼顧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下,建構安全穩定、效率及潔淨能源供需體系。

為達成此一政策目標,政府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作為主力,其中離岸風電規劃於114年累計設置量達5.7 GW(GW為電量單位,即10億瓦),藉此促進能源多元化及自主供應,並帶動內需與就業,建構風力發電友善發展環境,展現我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決心。預期除每年可提供215億度自主潔淨電力外,至114年並可累計創造投資額約新台幣1兆元及約2萬個就業機會,帶動年減碳量1,192萬公噸

二、 分3階段開發,逐步建立實績

我國過去不具離岸風電開發經驗,且處在多颱風與地震的環境,因此是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開發策略;推動設置目標為109年520 MW(MW為電量單位,即百萬瓦)、114年5.7 GW。
 第一階段:提供補助示範獎勵,引導投入
106年4月28日完成首批2部示範機組共8 MW商轉,預計109年完成所有示範風場共238 MW。

 第二階段:公告潛力場址,先遴選後競價
已完成容量分配作業,計14案共5.5 GW,將於109年至114年間陸續完成商轉,與示範案共將設置約5.7 GW。
1. 潛力場址:22件申請案取得備查,總規劃容量約10 GW,其中國內、國外開發商約各占一半。
2. 遴選作業:107年1月18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於107年4月30日完成遴選作業,共核配3,836 MW(計7家開發商、10座風場),獲選開發商將透過躉購費率誘因投入先期開發,並肩負完備在海事工程、水下基礎、塔架、風機等本土產業鏈及基礎設施之義務,期穩健帶動國內既有製造業及服務業轉型,促進本土能源供應鏈發展。
3. 競價作業:107年6月22日完成競價作業辦理,共核配1,664 MW(計2家開發商、4座風場)。

第三階段:政府主導區塊開發,帶動產業發展
領海內未開發之離岸風場進行整體區塊劃設,並推動本土供應鏈全面產業化,包括:風力機關鍵零組件(如機艙組裝、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功率 轉換系統、葉片等)、塔架、水下基礎、海纜、海事工程船舶製造等之完善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體系,進而搶攻亞太市場。

三、 完善基礎建設,友善開發環境

積極建設風機預組裝碼頭、運維碼頭、水下基礎碼頭與加強電力網等相關基礎建設,以建構離岸風電之友善開發環境,促進在地產業,創造就業。

■ 專用碼頭與產業專區:於台中港建置施工組裝碼頭、高雄興達港及台北港建置水下基礎碼頭、彰化漁港建置運維碼頭及基地;同時推動台中港成為離岸風電產業專區,已吸引西門子歌美颯(Siemens Gamesa)、三菱重工維特斯(MHI Vestas)等全球知名風力機系統商設立機艙組裝廠,預計有15家以上本土業者可切入塔架、風力機葉片等零組件之國際供應體系。
 施工船隊:短期成立海事工程產業聯盟,以既有或購租施工船舶組成船隊,爭取離岸風場海事工程;中長期規劃新建離岸風機安裝船並成立船隊,投入國內及東南亞市場。
輸配電網:短期(至109年前)透過台電併聯審核,由業者引接至既設陸上變電所。中期(109年至114年)興建彰工與永興陸上併網點,總計將提供10 GW 以上併網容量。

四、 其他配套措施

 漁業權補償與回饋:已發布《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針對離岸風場及海纜分別制定漁業補償通案機制;另依據《電業法》規定,將提撥「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回饋地方比例,其中有一定比例撥給漁會及地方鄉鎮使用。
 法規調合:經濟部成立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追蹤審查進度,排除申設障礙,並與相關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達成共識。有關申設法規程序,將以同步平行審查機制,以加快行政流程。
 航道規劃:盡力維持離岸風電場開發區域之完整性,並兼顧航行安全與台灣本島港埠與航運之發展。
1. 兩岸直航航道:交通部與國防部已會銜公告修正兩岸直航航道。
2. 南北慣用航道:交通部航港局已公告預定南北慣用航道座標,周邊潛力場址申請業者皆已依此公告調整風場範圍。

五、 結語

根據國際離岸風電工程顧問機構4C Offshore統計,全球前20處離岸風能最佳場址多數位於台灣海峽,台灣發展離岸風電得天獨厚。除在秋冬季節可替代大量火力發電的運轉排放,有效減緩空氣污染及PM2.5所造成的危害,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並有效帶動國內產業轉型,建立台灣成為亞洲離岸風電技術輸出之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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