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灣位處地震帶,地質不穩,特別是921強震後許多地質敏感區域的國土更形脆弱,加上氣候變遷加劇,近年來非旱即澇。又台灣雖四面環海,但長久以來一直欠缺永續海洋的思維,另農業生產用地在經濟發展需求下,也面臨釋出壓力,以致農業生產帶出現工業區、山坡地出現濫墾或開發建地等土地失序的現象。
《國土計畫法》雖已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政府自去(105)年5月就任以來,致力推動《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國土三法的落實,包括內政部已依《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擬定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國家重要濕地保育綱領」,積極推動海岸及濕地永續使用;另目前正依《國土計畫法》研擬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做好未來國土空間利用與規劃,並在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前,先行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及修正相關法令規定,以落實國土保育保安。同時為衡平考量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經濟部刻正辦理《礦業法》的修訂,待修法通過後,過去未曾辦過環評的礦場皆須補辦相關環評程序。至於前瞻基礎建設等重 大國家計畫涉及空間規劃與土地使用部分,未來亦將納入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使國土規劃更為完備。
二、積極推動國土的永續發展
(一) 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增加環境敏感地區相關管制,加強國土保育
- 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包括「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等。
- 水庫集水區分級管理,與水資源相關範圍採「加強保育、良善治理」原則管制。
- 加強優良農地保護,除非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否則不得申請土地變更。
(二) 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修正礦 石開採規定
- 林業用地辦理礦石開採超過2公頃即應辦理開發許可。
- 於確保環境、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國土安全下,始得開採坡度30%以上地區。
- 國、公有林開採前後均維持林業用地以利管理,開採完成後須復育造林。
(三) 辦理《礦業法》修法
為防礦場採礦破壞環境,目前暫停處理既有礦場展延申請案,並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新增補辦環評之規定。修法通過後,過去沒有做過環評的礦場將必須補辦環評程序,政府亦將配合新政策重新審查礦權展延案。
(四) 公告海岸地區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推動海岸保護、防護計畫
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完成並公布《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等5項子法;成立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五) 訂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綱領》及重要濕地保育 利用計畫
持續辦理重要濕地範圍評定;宣導濕地明智利用,落實推動濕地標章,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
(六) 辦理國土計畫相關工作,建立國土管理機制
- 研訂相關21項子法。
- 完成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
- 完成國土白皮書。
- 擬定「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草案,於近期頒布;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推動國土規劃及國土保育工作。
三、結語
台灣很美麗,可惜過去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卻也犠牲了許多自然資源,而現在正是我們將環境正義一點一點重建回來的時候,透過已立法完成的國土三法,加上刻正修訂之《礦業法》之落實,可讓受傷的土地休養生息,為我們建立起國土新秩序,以確保國土資源的永續,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嶄新的階段。
(照片來源: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黃孝思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