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8-05-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的公正及公平性。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明定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


二、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


三、緊急限制刊播令之聲請或抗告未具備程序合法要件,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4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4)


四、不履行法院緊急限制刊播令裁定之法律效果。(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之1)


五、為避免選舉罷免投票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因裁罰規範相異衍生爭議,參照本(108)年4月12日本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於投票所內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之刑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