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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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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臺聖兩國司法互助 政院通過「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

日期:111-09-2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促進我國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業務,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促進我國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業務,雙方爰擬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前經報奉行政院同意辦理在案,接續由法務部長蔡清祥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總理兼司法部長龔薩福完成簽署,並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
 

上述條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部分:
 

(一) 協助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及協助之限制。(第1條至第3條)
 

(二) 請求之形式、內容、執行及費用。(第4條至第6條)
 

(三) 搜索、扣押、返還證物及交換犯罪紀錄。(第14條至第16條)
 

(四) 財產之限制處分與沒收、第三人權益及犯罪所得分享。(第17條至第19條)
 

(五) 條約之生效、修正與終止。(第22條)
 

二、「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部分:
 

(一) 條約之目的、相關用詞定義及雙方指定之代表。(第1條至第3條)
 

(二) 移交之條件、通知、程序、同意及執行。(第4條至第8條)
 

(三) 刑罰之執行、司法權之保留。(第9條、第10條)
 

(四) 移交之費用、受刑人之過境。(第12條、第13條)
 

(五) 條約之生效、修正及終止。(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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