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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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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

日期:104-06-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及結社自由,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僅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18年公布施行的監督寺廟條例,該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的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內政部強調,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建議,同時兼顧宗教界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的意見,規劃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的宗教財團法人及以「人」為集合的宗教社會團體外,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另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對於目前1萬2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未轉換為宗教法人者,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而得繼續運作,以維護渠等既有權益,因此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1章「總則」,定明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宗教法人名稱、事務所及文件保存。(草案第1條至第6條)
二、第2章「登記」,定明全國性與直轄市、縣(市)宗教法人之設立登記要件、登記事項、章程應載明事項與得載明事項、登記事項與章程變更程序及登記之效力。(草案第7條至第12條)
三、第3章「組織」,定明宗教法人之負責人、管理或監察組織之資格、員額與成員間親等限制;利益衝突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宗教法人管理組織會議相關爭議之處理;以及執行事務違反章程行為,法院得宣告其行為無效。(草案第13條至第19條)
四、第4章「財產」,定明宗教法人財產之保管、運用、處分及設定負擔等原則;禁止分配盈餘行為;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應提供組織成員閱覽;接受捐贈財物、對外募集財物等應提供查詢或公開資訊;得依法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草案第20條至第26條)
五、第5章「稅負」,定明宗教法人有關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遺贈稅及土地增值稅等規定。(草案第27條至第30條)
六、第6章「合併、解散及清算」,定明宗教法人之合併、解散、清算等規定;宗教法人解散賸餘財產之歸屬。(草案第31條至第37條)
七、第7章「宗教事務之執行」,定明宗教法人得設立附屬事業、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宗教法人符合一定要件,得以更名登記方式作為耕地之登記名義人。(草案第38條至第40條)
八、第8章「既有宗教團體之轉換及輔導」,定明本法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申請轉換為宗教法人之程序與相關作業;寺院、宮廟證之發給;寺院、宮廟之登記事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事項、章程應(得)載明事項。(草案第41條至第52條)
九、第9章「罰則」,定明宗教法人、寺院、宮廟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行政罰。(草案第53條至第57條)
十、第10章「附則」,定明對於個人或非依法登記之團體從事宗教活動之輔導;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辦事項;該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58條至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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