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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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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日期:106-05-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金融科技創新是未來必然面對的發展趨勢,足以影響許多產業活動,我國在這方面的發展不應落後,否則國家的競爭力與整體產業發展都將受到影響。

林院長強調,該條例建立創新實驗環境及相關管理規範的法源,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金管會表示,為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對於創新實驗之特定範圍與期間內,以法律排除適用相關管理規範,賦予金融科技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並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因此擬具該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所稱創新實驗之定義。(草案第3條)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資格、申請文件、審查會議、審酌項目、審查期間、審查決定程序、創新實驗期間、申請變更創新實驗及於主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等事項。(草案第4條至第11條)
三、創新實驗開始辦理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及創新實驗結果之評估等事項。(草案第12條至第16條)
四、創新實驗具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之發展時,主管機關以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及轉介輔導等方式,協助該類業務之經營。申請人需調整營業資格以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者,得申請繼續辦理創新實驗。(草案第17條)
五、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六、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草案第20條)
七、為保障參與實驗者權益,申請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草案第21條至第25條)
八、主管機關得於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依創新實驗個案排除適用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且不適用各金融相關法律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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