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兩法案修正,針對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將由本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就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蘇貞昌院長表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與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亦將斲傷部隊戰力。本次兩法案修正有其必要性,係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可能因而發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
國防部強調,「毒品零容忍」向來是國軍重要政策,本次「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期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作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憾事,以確保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之體例,行為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論以刑責。(修正條文第1項第4款)
(二)有修正條文第1項第4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修正條文第1項第5款)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之體例,行為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論以刑責。(修正條文第1項第4款)
(二)有修正條文第1項第4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修正條文第1項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