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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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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 政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5-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且調整男女結婚年齡均為18歲,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明(112)年1月1日施行,以利與「民法」修正規定的施行日期一致。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刪除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第2條關係之效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三、刪除未成年人終止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要件。(修正條文第16條)
 

四、配合「民法」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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