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查詢結果
| 案由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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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人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決定書字號 | 院臺訴字第0950086813號 |
| 日期 | 2006/5/29 |
| 全文 | 訴願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梁乃鵬君 訴願代理人:范纈齡君、趙儷玲君 訴願人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本院新聞局新廣4字第0940626221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本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通訊傳播相關業務自95年2月22日起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訴願人94年4月8日檢送換照之董事、監事及股東名冊暨 94年10月17日聯意(94)法字第094101701號函所載,其股東為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慕達公司)持股47%及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彩視公司)持股53%,而東方彩視公司百分之百持股股東為百慕達公司,則百慕達公司已實質持有訴願人百分之百股份,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乃依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以94年11月8日新廣4字第0940626221號處分書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並請於94年12月20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將按次連續處罰。訴願人不服,以原處分違反新聞局88年2月24日(88)建廣5字第02764號函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所稱「直接持有」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直接為股東所持有之部分,亦即就該事業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外國股東所持股份計算之,至於外國人「間接持股」部分,則不受限制之見解。且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並未限制外資不得超過50%,更未限制外國人間接持有之股份,其外國股東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加間接持有之股份超過50%,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新聞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其本國股東東方彩視公司於94年3月間向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德公司)購買訴願人之股份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函詢新聞局意見,經該局94年3月16日函復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後,始核准該轉投資申請案,其遂依最新之股東持股比例,於94年4月間向新聞局提出換照申請,並經該局於94年8月2日核准,其信賴利益,依法應受保護,原處分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新聞局作成原處分前,既已認定其外國股東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加間接持有之股份比例為百分之百,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該局恣意推翻以往之認定,處其罰鍰1百萬元並命其於94年12月20日前改正股東持股比例,亦有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又新聞局以東方彩視公司為外國人投資之本國公司,逕將其持有訴願人之股份視為外國公司直接持有股份,已違背公司法對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之定義,且新聞局將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及間接持有之股份,均認為實質持有股份,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已違背法律對外國人直接持有及間接持有分別對待之規定,況上開所謂實質持有係該局自行創設,法律並無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及期待可能性原則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第11條第1款規定「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9條、第10條規定者。…」第38條第1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一、有第1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又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查新聞局以訴願人94年4月8日檢送換照之董事、監事及股東名冊暨94年10月17日聯意(94)法字第094101701號函所載,其股東為百慕達公司持股47%及東方彩視公司持股53%,而東方彩視公司百分之百持股股東為百慕達公司,則百慕達公司已實質持有訴願人百分之百股份,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乃依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處訴願人罰鍰1百萬元,並請於94年12月20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將按次連續處罰。惟參諸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開放外國人投資之立法目的,以我國積極擘畫的亞太媒體中心,適度引進外資可以帶動國內科技、產業及技術的提昇,尤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需要龐大的資金、技術、設備及人才,若限制外資進入,不但違背GATT及WTO的國民待遇精神,站在促進產業升級立場,保護政策亦絕對無法提昇技術層次與服務水平,適度引入國外先進技術通常還可帶動良性競爭,在國際化及自由化的雙重考量下,應允許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再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是一跨國性的媒介,即使對外資或技術設限,其節目仍可自天而降,開放外國人投資應是合理的選擇。且依新聞局88年2月24日(88)建廣5字第02764號函釋,略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所稱「直接持有」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直接為股東所持有之部分,亦即就該事業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外國股東所持股份計算之。至於外國人「間接持股」部分,則不受限制等語。據訴願人檢送股東名冊載明,外國股東百慕達公司持有訴願人47%股份,本國法人東方彩視公司持有訴願人53%股份,有新聞局卷附訴願人94年4月8日聯意(94)法字第094040801號函附股東名冊影本可稽,雖東方彩視公司百分之百持股股東為百慕達公司,然新聞局將百慕達公司間接持有訴願人53%股份,與百慕達公司直接持有訴願人47%股份合併計算,認百慕達公司已實質持有訴願人百分之百股份,難謂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及新聞局88年2月24日(88)建廣5字第02764號函釋相符。況訴願人之本國股東東方彩視公司於94年3月間向漢德公司購買訴願人之股份時,投審會詢經新聞局94年3月16日新廣4字第0940003609號函復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後,始於94年3月21日以經審1字第094003713號函核准該轉投資申請案,訴願人依最新之股東持股比例,於94年4月間向新聞局提出換照申請,經該局於94年8月2日以新廣4字第0940601038號及第0940601007號函核准,並未認訴願人之外國股東百慕達公司持股比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茲新聞局又將本國法人東方彩視公司持有訴願人53%股份,計入外國公司百慕達公司持有訴願人之股份,認為百慕達公司已實質持有訴願人百分之百股份,處訴願人罰鍰1百萬元,有違依法行政原則,難謂合妥,爰將原處分撤銷,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美 伶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