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計畫
莫拉克颱風災民優惠安家計畫
- 日期:2009/8/28
- 資料來源:第1組
主管機關:內政部
核定日期:98年8月21日
核定字號:院臺內字第0980053963號
摘要:
壹、計畫緣起:
98年8月莫拉克颱風侵臺,造成南部、東部地區慘重災情,政府除提供臨時收容所短期收容受災戶外,為協助受災戶後續生活提供經濟基本支持,解決組合屋安置災民衍生後續處理問題,並善用各界愛心捐款,特訂定本計畫。
貳、計畫內容:
一、發給對象:
(一)經縣(市)政府認定符合「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訂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
(二)災民房屋未毀損,但因交通中斷尚未搶通,不能返回居所者。
二、災民可就下列優惠安家方案三選一:
(一)自行租屋者:
1.租金賑助:
(1)發給標準:戶內人口3口以內者發給每月6,000元、戶內人口4口者每月8,000元、戶內人口5口以上者每月10,000元。
(2)發給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生活賑助金:
(1)發給標準:戶內人口每人每月3,000元,每戶最高以5口為限。
(2)發給期限:6個月。
(二)自行購屋者:
1.「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為350萬元,償還年限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利率減0.533%計息(現為0.592%),本貸款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2.生活賑助金:
(1)發給標準:戶內人口每人每月3,000元,每戶最高以5口為限。
(2)發給期限:6個月。
(三)由政府安置:
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或運用現有國防部備用營舍、教育部閒置校舍、其它閒置公有建築物等資源。
三、暫居親朋好友家者亦可領取生活賑助金,惟日後再選擇由政府安置者,應自再選擇之日起,算結停止生活賑助金。
四、災民房屋未毀損,但交通中斷尚未搶通,不能返回居所:
(一)暫居親友家者,其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
(二)租屋者,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
五、以上所有租金賑助或購屋利息補貼,均不得與其他政府租金補貼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領取。
參、經費需求與來源:
一、經費需求:
(一) 租金賑助:共需4.8億元(2,000戶×每戶以5口計10,000元×24個月),並核實發放。
(二) 生活賑助金:共需1.8億元整(2,000戶×每口3,000元×最高5口×6個月),並核實發放。
(三)以上租金賑助及生活賑助金合計經費6.6億元。
二、經費來源: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支應。
肆、預期效益:
一、 協助受災戶重建、解決居住問題。
二、 協助受災戶於住宅重建完成前,獲得經濟保障、維繫生活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