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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
- Date:2010/7/29
- Data Source:Executive Yuan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我國進入WTO後營建產業未來發展趨勢,允許建築師可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修正條文第7條)
三、強化個人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7條)
四、增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股東、設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章程內容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24條)
五、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執業行為及行政規定2類,違反執業行為維持懲戒處理程序,違反行政規定部分增訂第6章罰則。(修正條文第64條至第69條)
六、因應我國已加入國際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修正條文第73條)
七、增訂已設立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組織適用調整之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74條)(E)
![]() 99年7月2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