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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會報

成立緣起

行政院為確保國人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於民國98年核定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主要功能是提供行政院針對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制度及其他食品安全重要事項的諮詢。委員除相關部會首長外,也包括專家、學者、民間機構及消費者團體代表等。會報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執行秘書,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責,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民國100年6月,因應食品遭塑化劑惡意污染事件,行政院為創造安心消費環境,維護國人飲食用藥安全,特核定設立「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專案會報」,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會報成員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及各有關部會首長。

民國102年8月,為配合行政院任務編組運作情形檢討,將「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專案會報」整合併入「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相關民間機構與消費者團體代表。衛生福利部部長兼任會報執行秘書,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責,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民國104年2月13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相關民間機構與消費者團體代表;視議題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其他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並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幕僚事務由衛生福利部負責,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設置要點

行政院104年2月13日院臺食安字第1040005294號函發布

行政院105年8月3日院臺食安字第1050032368號函修正

行政院106年4月25日院臺食安字第1060012511號函修正

行政院107年7月20日院臺食安字第1070026359號函修正

行政院108年3月14日院臺食安字第1080007199號函修正

行政院 112年9月18日院臺食安字第1121035420號函修正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特設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為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 (一)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 (二)其他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事務。
  •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 (二)財政部部長。
  • (三)教育部部長。
  • (四)法務部部長。
  • (五)經濟部部長。
  • (六)農業部部長。
  •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
  • (八)環境部部長。
  • (九)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十)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十一)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 (十二)本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 (十三)專家、學者四人至七人。
  • (十四)民間相關機構、消費團體代表四人至七人。
  • 四、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幕僚事務由衛生福利部負責。
  •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機構及消費團體之代表,其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會報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專門委員會,針對特定議題研究、規劃、審議;除地方政府及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事件所需啟動應變機制外,必要時,得提具動員應變建議,報請本院同意,成立中央食品安全危機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 八、本會報委員為無給職。
  •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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