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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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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中國大陸製之「板岩文化石」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

日期:114-10-01

高雄關表示,業者對「板岩文化石」之稅則分類經常誤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6803.00.00.00-7號「已加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無輸入規定,第1欄關稅稅率7.5%。但經核板岩文化石係將天然板岩切成小尺寸,再以黏著劑拼貼黏成所需尺寸,則應歸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輸入規定MP1,即非屬經濟部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範疇,應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依第1欄關稅稅率10%核課徵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板岩文化石」是一種經過人造加工的石材,常以橫向扁平的形狀呈現,可作為建築物牆面裝飾,其加工程度已屬第6802節「已否襯底之馬賽克石塊及類似品(包括板岩)」範疇,核屬稅則第6802節貨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及總則一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

該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利加速通關及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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