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於10月1日第1771次委員會議通過,弘麒國際有限公司於中華郵政公司「i郵購」網站銷售「環保編織袋」商品,於廣告內容宣稱「榮獲MIT微笑標章」,並載有MIT微笑標章,惟因該商品微笑標章已屆期失效,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規定。
公平會主動調查發現,弘麒公司自101年3月14日至114年3月18日期間於「i郵購」網站刊載「環保編織袋」商品廣告,該商品「MIT微笑標章」的有效期間為99年12月22日至101年12月22日,及110年3月31日至112年3月31日,惟弘麒公司於「MIT微笑標章」有效期限到期後仍持續刊登使用,已構成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惟考量案關商品確有取得微笑標章、於廣告期間之銷售情狀、業者已主動移除該網頁等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故予以警示。
公平會提醒,業者刊登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使用「MIT微笑標章」應注意標章的有效期限,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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