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現行「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所定補貼利率上限係參考98年8月莫拉克風災之補貼利率標準及105年訂定本辧法時之市場利率水準所定,鑑於近年利率調升,爰有調整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率補貼之必要性。嗣金管會於113年5月21日邀集中央銀行、內政部、農業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及金融機構召開「研商0403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會議」,決議參考金融機構實際平均貸款利率調升上開補貼利率上限,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並已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調整貸款補貼利率上限。(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第5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4條)
三、本次修正第4條所定各類貸款補貼利率上限,自113年4月3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補貼利率上限貼近金融機構實際平均貸款利率,將促使金融機構積極辦理受災居民申請債務展延,並自113年4月3日起生效,有助於0403花蓮震災居民度過難關。
檢附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 8968-968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