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華民國88年3月4日
台財融字第88709188號
【主旨】
關於銀行定型化契約中明列「毋須先就擔保品受償,得逕向立約人
(保證人求償)」條文,是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
相關條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者保護委員會函轉 貴府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八七
澎府建工字第四七八七○號函辦理。
二、關於銀行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因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
之規定而無效、或該等條款性質屬於「定型化契約」或「特約
」、是否與司法實務上之見解相符等疑義,均屬私法上之爭議
,本即應由法院以判決為之,行政機關對於契約之實質內容並
無審查之權,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七一七五
七七六號函已明示其旨。
三、自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以來,本部多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輔導金融
機構修改其所使用之相關定型化契約,如委託金融人員研究訓
練中心辦理銀行定型化契約之研究、研擬發布「個人購車及購
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保
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供銀行參考,其輔導重點在於資訊
之公開及契約雙方之法律地位平等;至於個別之契約條款內容
涉及金融構構之營業政策及內部作業方式者,均非本部輔導之
重點所在。
四、檢附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本案研提之意
見乙份,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