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十七條]履約保證條款請參考消保法第17條之立法目的,自行審認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

日期:101-05-23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

  法律決字第0930025400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貴會函詢關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業者提供履約保證責任條款之

 妥適性,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一五三○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

   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復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

   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其立

   法說明:「對於部分重要行業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加強行政

   管理之必要,爰於本條立法授權行政機關得依其裁量,規定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準此,主管機關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核屬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自有

   上開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之適用。至本件中央主管機關於「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中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

   乙節,因事涉具體個案判斷,宜請 貴會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七條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