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
中華民國93年6月1日
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432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旨】
所報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乙案,請速轉知辦理信用卡、現金卡
業務之各金融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全信字第一一四六號函。
二、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之文字用語、統一格式及實施地點,
茲核定如下:
〈一〉信用卡廣告醒語之文字用語為「謹慎理財、信用無價」
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現金卡廣告醒語文字用語
為「完善理財規劃,衡量自身能力」或「請計劃使用現
金卡,維持良好信用記錄」或「信用是第二生命,借貸
請量力而為」。
〈二〉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之統一格式:
1、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各金融機構應於平面、媒
體廣告〈含海報、DM等文宣〉、信用卡開卡文件及現
金卡申請書中加註醒語文字。
2、醒語統一格式如下:
(1)電視廣告:字型不限制、任選兩秒畫面出現、比例
為一比十三。
(2)平面媒體廣告:包括小單張、直式DM、海報、戶外
媒體及報紙十全等,字型不限制、比例則不得低於
一比三十一,惟字型大小不得小於十四號字體。
〈三〉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之實施時點: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
三、為提醒消費者重視自身信用,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業務之各金
融機構應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之下方,加註
「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
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之文字用語,其字體應以粗體紅
字顯著方式標示,實施時點為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