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消保法字第1000001711號
【主旨】
台端洽詢洗車業者發行禮券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3月1日電子郵件。
二、經濟部業於95年10月19日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規範並自96年4月1日生效,故 台端倘發行洗車業禮券,即應符合前揭規範。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2條第2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準此,財團法人(非營利機構)如有發行禮券者,所應遵循之規範與一般企業經營者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