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一○五六號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
貴府來函表示:「消防局依據刑事調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消費者保
護官調閱火災鑑定報告書是否適法,請本會釋示。」一案,檢附法
務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法九十檢字第○一一八○一號函,請參考。
【說明】
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府消保字第○○○一九七七○號函。
【附錄】
法務部 函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九十檢字第○一一八○一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貴會所詢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四條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等
相關法令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相牴觸一節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三二○號、九十
年五月二十八日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五七二號函。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旨在防止洩漏偵查秘密,以避免偵查
中之證據有遭受湮滅、偽造、變造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
名譽之虞,並保護訴訟當事人之隱私。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
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
悉之事項。上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
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以及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十
四點等相關法令,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安全、提昇消費
品質所賦予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依據,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無衝突,尚無排除上開偵查不
公開原則適用之規定。
三、次按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資訊,固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
關於行政資訊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
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應限制公開或提供,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依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
項第十四點規定,消費者保護官執行職務,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
資料。是消費者保護官請求調閱火災鑑定報告書一事,如係基於執
行職務所需,自屬權責範圍之內。惟火災鑑定報告書,如已涉及刑
事案件之偵查,提供後是否將違反偵查不公開一節,宜由負責偵查
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