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一四八八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建設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推銷海外度假
村會員權利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建設局)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北市建一字第七二四七四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訪問買賣方面:
1. 按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主動從
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市為訪問買賣。訪問買賣之消費
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
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為解除買賣契約,違反此規定之約
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項各訂有明文。其中第二條第九款所謂住居所或其他場所,除
指消費者住居所、工作場所外,亦包括其他人之住居所、工作
場所及公共場所。
2. 本案海外度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銷售型態,如果符合上開規
定情形者,應有本法有關訪問買賣規定之適用。來函所示案例
,公司未經消費者邀約,以旅遊問券調查,誘使消費者前往該
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消費者在無心理準
備下,發生買賣行為,似仍應認為屬訪問買賣,銷費者自得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二)定型化契約方面:
本案海外度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有本法有
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
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原則上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
2. 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規定,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均屬無效。因此,契約中如片面規定排除消費者有關
解約退費權利之條款,對消費者顯不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依本法規定,應屬無效。
(三)有關具體個案問題,仍請 貴府依據本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諸權責逕
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