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一八號
受文者:財團法人○○○○○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之生鮮食品是否需適用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優食字第九二○○三二號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
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
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
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同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
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
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
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
利者,無效。」
三、貴會來函所詢有關生鮮食品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等事項,
如符合上該條款之要件,即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