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六六三號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主旨】
貴處函詢有關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是否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令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市新一字第○九一三○五○五七○○
號函。
二、所詢相關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
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
益。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
原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
第一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電影院片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之規定,倘其目的
係利用其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只得向其販賣部購買價格較高
之食物或熱食,以牟取利益時,該等片面規定即難認為符合平
等平惠原則。
(三)若電影院認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以維護其他消費者
之權益時,則必須在業者與消費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始可對
消費者為此等要求,且應以顯著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充
實消費資訊,以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