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依法條順序

:::
[第十一條]電影院片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規定,倘目的係利用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只能向其販賣部購買較高之商品,以牟取利益時,該等片面規定難認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六六三號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主旨】

 

 貴處函詢有關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是否違反消

 費者保護法令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市新一字第○九一三○五○五七○○

   號函。

 

 二、所詢相關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

       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

       益。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

       原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

       第一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電影院片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之規定,倘其目的

          係利用其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只得向其販賣部購買價格較高

          之食物或熱食,以牟取利益時,該等片面規定即難認為符合平

          等平惠原則。

 

   (三)若電影院認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以維護其他消費者

          之權益時,則必須在業者與消費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始可對

          消費者為此等要求,且應以顯著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充

          實消費資訊,以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