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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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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政府機關發包工程時,應屬企業經營者,但承包工程之廠商並非消費者。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六一號

  受文者:臺灣高等法院

 

【主旨】

 

  關於因政府機關發包工程事先印製之「工程契約」及其附件,是否

  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法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院仁民字第一一三六六號函。

 

  二、政府機關發包工程時,應屬企業經營者,但承包工程之廠商並非消

      費者,亦屬企業經營者,因此雙方所締造之契約,自不能直接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應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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