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六一號
受文者:臺灣高等法院
【主旨】
關於因政府機關發包工程事先印製之「工程契約」及其附件,是否
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法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院仁民字第一一三六六號函。
二、政府機關發包工程時,應屬企業經營者,但承包工程之廠商並非消
費者,亦屬企業經營者,因此雙方所締造之契約,自不能直接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應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