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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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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眷村房屋改建倘屬因分配房屋發生爭議者,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10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3200號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主旨】

 

 檢送本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關於「眷村改建分配房屋

 發生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會議結論,惠請提供相關資料

 及研究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五十一次消費者保護法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第五十一次消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

   議經參考台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南市法保第○九三○九

   五○四二六-○號函,並討論獲致結論如後:「

 

  〈一〉眷村房屋改建倘純係因分配房屋發生爭議者,並無消費

     者保護法之適用。

 

  〈二〉分配所得之眷村房屋倘有商品事故或定型化契約條款之

     瑕疵,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請臺南市政府及國

     防部再行提供與眷村改建相關資料及研究意見送本會,

     俾提下次專案小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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