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93年10月22日
消保法字第0930003200號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主旨】
檢送本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議關於「眷村改建分配房屋
發生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會議結論,惠請提供相關資料
及研究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五十一次消費者保護法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第五十一次消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會
議經參考台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南市法保第○九三○九
五○四二六-○號函,並討論獲致結論如後:「
〈一〉眷村房屋改建倘純係因分配房屋發生爭議者,並無消費
者保護法之適用。
〈二〉分配所得之眷村房屋倘有商品事故或定型化契約條款之
瑕疵,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請臺南市政府及國
防部再行提供與眷村改建相關資料及研究意見送本會,
俾提下次專案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