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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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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醫療行為雖有消保法適用,但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時,雖有損害發生仍可免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二號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醫療疏失爭議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高市府建二字第○九一○○五六七

   三一號函。

 

 二、有關醫療疏失爭議是否適用本法,可分為實體上醫療行為是否

   適用本法第七條之無過失責任規定,及程序上醫療爭議是否可

   適用本法之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分別說明如下:

  

    〈一〉醫療行為有無本法第七條之適用

    

        1. 依立法院所通過附帶決議,醫療行為仍為消

        費行為,但是否有本法第七條無過失規定之適用,尚有爭議。

    

     2. 醫療行為雖有本法之適用,然並非發生損害之結果,必然須負

        損害賠償之責,仍應審究該醫療行為是否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

        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按從事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

        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

        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

        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

        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

        條第一項之安全性,為本法第七條之一明文規定。故本法對於

        提供服務者所負之無過失並非毫無界限,此觀諸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二日修正通過後之本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對於企業經

        營者之責任要件及舉證責任之規定,已限縮無過失之範圍可知

        。至於醫療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可控制之變數,若符合消保法第

        七條之一之認定標準,自可排除無過失責任之適用。況每一行

        業均有其不確定性及危險性,不應僅因醫療服務恒具「無法確

        定之變數」為由,遽論與本法所規範之服務目的不相容,顯非

        的論。

    

    〈二〉醫療爭議之處理程序

 

        1. 醫療爭議處理程序應朝建立多管道解決紛爭方式。

 

        2.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身無排他之效力。

 

        3. 消費者得自主選擇依本法所規定之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或依醫

           療法規定之調處程序,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調解方式解決

           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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