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二二四號
受文者:○○消費者保護協會
【主旨】
有關函詢企業經營者刊登之「重要聲明啟事」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廣告問題,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汽消字第八七○○三號函辦
理。
二、本會對具體個案依例未便釋示,至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規定廣告之意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
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
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電話傳真、電
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
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基此,倘企業經營者利用報紙等傳播媒
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其宣傳內容者,即屬該條所稱之
廣告,自不因其形式上係以「重要聲明啟事」或其他名稱等方
式,而有不同。至該廣告可能所生之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問
題,仍應視其是否符合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以為判
斷,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