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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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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旅行業對顧客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服務。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九一八號

  受文者:交通部觀光局

 

【主旨】

  

  貴局所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

  圍,增訂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服務交易準用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該服務是否包括旅遊服務商品」一案,檢附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六一號函,請查照。

 

【說明】

  復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觀業字第○九一○○一九三九六號函

 

【附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六一號

  受文者:○○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一、交通部觀光局轉  貴會八十六年三月九日函敬悉。

 

  二、查旅行業對顧客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服務,其與消

      費者所生之關係為消費關係,應無疑義,故旅行業因其服務之提供所生

      之責任,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三、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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