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九一八號
受文者:交通部觀光局
【主旨】
貴局所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
圍,增訂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服務交易準用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該服務是否包括旅遊服務商品」一案,檢附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六一號函,請查照。
【說明】
復貴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觀業字第○九一○○一九三九六號函
【附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六一號
受文者:○○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一、交通部觀光局轉 貴會八十六年三月九日函敬悉。
二、查旅行業對顧客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服務,其與消
費者所生之關係為消費關係,應無疑義,故旅行業因其服務之提供所生
之責任,自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