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消保法字第0980007121號
受文者:○○君
【主旨】
台端申訴○○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商銀)之信用卡循環
利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8月3日申訴函。
二、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
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稱消保法)第12條訂有明文。且「原則上消費者之權利義
務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鑑於定型化契約涉及私權,有關定
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問題,應
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性質、締約目的、交易習慣
及其他情事依法作最終判斷」,本會86年11月8日台86消保法
字第01223號及92年12月9日消保法字第0920001724號函參
照。
三、次按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我國現制就定型化契約的規制
,除制定消保法外,兼採行政規制,即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使定型化契約更為透明化、公平化
及合理化。
四、有關信用卡權益事項,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金管會)公告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依該範本
第15條(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之規定:「持
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
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持
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
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註
: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方式,但
應明定於契約中)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
(日息萬分之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五、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發卡機構於辦
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
項: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循環信用利率、循環
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
利率應以年率表示,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
具體說明之」,並請銀行公會將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循環信用利
息及各項共通性費用的收取標準,在其網站上(www.ba.org.tw)
公布,提供消費者查詢,讓民眾在申請前可以做詳細比較,再
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產品。其目的係依消保法之規定,課以企
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俾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義務。
六、本案依 台端來函所陳,○○商銀之信用卡循環利率定型化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一節,依前開函釋
之見解,宜由法院視具體個案,依上開相關規定並斟酌契約之
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作
最終判斷,諒與 台端所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963號之判
決意旨相同。
七、另 台端所陳未接獲○○商銀6月份之「電子信用卡帳單」一節
,端視使用「電子信用卡帳單」方式之約定內容而定,倘該約
定條款有疑義時,依消保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有利於
消費者之解釋。
八、本案 台端若因此衍生爭議致消費權益受侵害,可依消保法第
43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外
,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