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二二六號
受文者:謝○○
【主旨】
台端函請釋示訪問買賣相關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陳情函。
二、本會意見如次:
(一)有關訂購保全器材乙節,如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
定時,台端得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為避免法律
關係複雜化,尚不因訪問買賣契約中包含商品及服務,而有割裂
適用法律之情形。另企業經營者如有給付遲延之情形,台端亦得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解除契約。
(二)至於訪問買賣中,企業經營者如以消費者之親屬為其業務員之情
形,消費保護法並未作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