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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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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消費者向主管機關申訴,無庸同時檢附相關交易憑證。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

 台八十六消保督字第○○七七二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消費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時,應否同時檢附與消費申訴相關

 之交易憑證等基本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0市建一字第八六三二九七五七

   號函。

 

 二、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

   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

   心申訴,對於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以書表為之;申訴人如親

   自前來申訴者,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申訴事由及意旨,並

   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後交由申訴人簽名蓋章。其資料有不完整者

   ,並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充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分別訂有規定

   ,上開條文尚無強制消費者申訴時,應檢附相關憑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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