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
台八十六消保督字第○○七七二號
受文者:○○市政府
【主旨】
有關消費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時,應否同時檢附與消費申訴相關
之交易憑證等基本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0市建一字第八六三二九七五七
號函。
二、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
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
心申訴,對於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以書表為之;申訴人如親
自前來申訴者,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申訴事由及意旨,並
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後交由申訴人簽名蓋章。其資料有不完整者
,並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充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分別訂有規定
,上開條文尚無強制消費者申訴時,應檢附相關憑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