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
衛署食字第0920402333號
【主旨】
公告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加標之危險警告標幟及警語標示。
【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市售包裝鹼粽油應顯著標示危險警告標幟與警語;鹼粉應顯著
標示警語,其規範如下:
(一)危險警告標幟(如附件):
1 危險警告標幟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3公分(高)×3公分(寬
);但30ml以下之鹼粽油小包裝得小於上述尺寸,惟應大
於1公分(高)×1公分(寬)。
2 危險警告標幟之顏色至少應為白底、紅色圖樣、黑色字體。
(二)警語:
1 勿存放於冰箱及小孩易取處。
2 萬一誤食,請勿催吐,儘速就醫。
二、本公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