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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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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公告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加標之危險警告標幟及警語標示。

日期:101-05-23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

  衛署食字第0920402333號

 

【主旨】

 

 公告市售包裝鹼粽油及鹼粉應加標之危險警告標幟及警語標示。

 

【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市售包裝鹼粽油應顯著標示危險警告標幟與警語;鹼粉應顯著

   標示警語,其規範如下:

 

  (一)危險警告標幟(如附件):

 

    1 危險警告標幟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3公分(高)×3公分(寬

     );但30ml以下之鹼粽油小包裝得小於上述尺寸,惟應大

     於1公分(高)×1公分(寬)。

 

    2 危險警告標幟之顏色至少應為白底、紅色圖樣、黑色字體。

 

  (二)警語:

 

    1 勿存放於冰箱及小孩易取處。

 

    2 萬一誤食,請勿催吐,儘速就醫。

 

 二、本公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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