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電子郵件回覆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
受文者:蘇○○君
【主旨】
台端函詢網拍買賣家於交易完成後,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
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台端96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
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及「消
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
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
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消費者保護
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
定,有關 台端來函所詢相關費用分擔問題,參照前揭消
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
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
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參閱學者朱柏松教授所著「消費者
保護法論」第371頁)。
三、次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
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有關
台端所詢拆封或食用消耗之問題,倘係因檢查之必要或因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之解除權不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