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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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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民意代表索取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關資料,事屬私權爭議非行使公權力,若非議會為行使職權,並經議會決議,似以不提供為宜。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一一○三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主旨】

 

 有關民意代表個人索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某商品或服務消費爭議申

 訴案件有關資料,得否拒絕提供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市法保字第八九二○○九九二○○號函

   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官處理申訴或調解案件,性質上屬於處理私權爭議

   ,並非行使公權力,其內容僅涉及私權,與議員之施政質詢尚

   無必然的相關性,且依調解相關規定觀之,參與調解人員亦涉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故若非議會為行使其職權索取相關資料,

   並經議會決議,似以不提供為宜,唯究應如何始能情理法兼顧

   ,事涉 貴府權責,仍請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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