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一一○三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法規會
【主旨】
有關民意代表個人索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某商品或服務消費爭議申
訴案件有關資料,得否拒絕提供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市法保字第八九二○○九九二○○號函
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官處理申訴或調解案件,性質上屬於處理私權爭議
,並非行使公權力,其內容僅涉及私權,與議員之施政質詢尚
無必然的相關性,且依調解相關規定觀之,參與調解人員亦涉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故若非議會為行使其職權索取相關資料,
並經議會決議,似以不提供為宜,唯究應如何始能情理法兼顧
,事涉 貴府權責,仍請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