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五七號
受文者:吳○○君
【主旨】
台端函詢郵政掛號包裹注意事項(四)所定之賠償標準是否牴觸消
費者保護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申請函。
二、按郵局在國內掛號包裹收據背面注意事項(四)所訂之賠償標準,
經查係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
交通部訂定之郵政規則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訂定,消費者如果欲確保
郵寄物品滅失時能全額賠償,依注意事項(六)可依報值或保價包
裹方式交寄,由於掛號包裹與報值或報價包裹之賠償標準不同,其
收費標準亦有不同,消費者可選擇最妥適之方式寄送。
三、綜上說明,所請解釋事項似難認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唯本
會已另案函請交通部就上開掛號包裹賠償標準再作檢討。
【附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五八號
受 文 者:交通部
【主旨】
有關郵政國內掛號包裹收據背面附記注意事項(四)所定之賠償標
準,是否已考量物價指數或郵資變動等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請於
文到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惠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吳○○先生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申請函辦理。
二、郵政總局依據 貴部所訂之郵政規則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於國內
掛號包裹收據背面注意事項(四)所訂郵件滅失之賠償標準,是否
妥適?應否考量物價指數或郵資變動等因素適時修訂?又消費者郵
寄貴重物品時,郵局應如何以顯著方式提供正確資訊暨善盡告知義
務,以利消費者瞭解郵寄包裹時,郵局之責任範圍等,均請通盤檢
討改進,俾有效維護消費者應有之權益。
【交通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交郵八十八(一)字第○五三二四九號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主旨】
有關郵政國內掛號包裹收據背面附記注意事項(四)所定之賠償標
準,是否已考量物價指數或郵資變動等因素而有調整之必要等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五八號函。
二、右函所詢事項,說明如后:
(一)按郵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掛號包裹、報值郵件、保價郵件
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寄件人得向郵政機關請求補償。
及郵政規則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
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照辦。查前開法規所定之「補償」與民
法之「賠償」於性質上不同,且由於郵局所收郵件及包裹具量大及
時效之特性,故各國郵政對於遺失、被竊或毀損郵件之補償金額,
除保價郵件依所保價值補償外,均訂有一定之限度,此與民法損害
賠償原則之賠償額應相等於損害額之本旨顯不相同。故我國郵政法
第二十七條亦明訂,郵件補償之金額及方法,於郵政規則中定之。
按現行郵政規則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訂郵件(包含掛
號函件及掛號包裹)補償金額,自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實施以來,已
近九年未修訂,為維護用郵者權益,本部現正參照台灣地區消費者
物價指數變動比率方式研議修正郵政規則上述條文,酌予提高補償
金額。(請參閱附件一)
(二)至有關消費者郵寄貴重物品時,郵局應如何以顯著方式提供正確資
訊暨善盡告知義務乙節,經轉據郵政總局報稱,除顧客交寄時填寫
之「國內掛號包裹執據聯」注意事項第(四)點書有補償金額外,
第(六)點並以粗體字書明「如物品價值超過第(四)項補償金額
者,請作報值或保價包裹交寄,否則如有遺失損毀,概按上述規定
補償」字樣,俾利消費者知悉;另該局於八十六年四月間已通函各
郵局(請參閱附件),採取下列措施,以善盡告知義務:
1. 各局於收寄各類掛號函件及包裹時,應注意其內容或價值,其係價
值較高或重要者,勸請寄件人作報值或保價交寄,以保障收、寄件
人權益。
2. 於各局收寄掛號及包裹窗口明顯位置,懸掛「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
,請作報值或保價郵件交寄。」之壓克力告示牌,以提醒消費者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