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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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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12-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71條第2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司法改革是外界關注的議題,本次修法是為建構合理有效率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得終審法院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功能,同時健全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回應社會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1. 金字塔型訴訟組織: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院長及法官之產生方式、身分保障、其遷調改任、任用程序、俸給等事項及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5條之1、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第72條、第85條之1、第71條第2項俸表、第103條第2項第3款)
  2. 法官評鑑:增訂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即學者專家)對該會審議之法官獎懲事項有表決權;調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人數;評鑑委員迴避事項規範;擴大評鑑委員來源;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中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評鑑團體,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個案評鑑之相關程序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第33條、第89條、第34條、第35條、第41條、第36條、第41條之1、第41條之2、第103條)
  3. 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之組成、另就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職務法庭之審理程序;職務法庭第二審合議庭之組成;職務法庭法官之來源;增修關於法官之懲戒處分種類、懲戒判決生效期間等規定;明定法官經移送監察院審查者,非有特定事由,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增訂對於職務法庭裁判之救濟程序;增修職務法庭判決之再審程序規定;以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從輕原則處理新、舊法之適用問題;新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7條、第48條、第48條之2、第48條之1、第48條之3、第50條、第50條之1、第69條、第55條、第59條、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6、第61條、第62條、第63條之1、第101條之1、第103條、第101條之3)
  4. 因法官學院組織法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已訂修,本法相關條文用語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2條、第89條)
  5.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禁止有關歧視,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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