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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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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日期:108-01-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以往軍品向國外採購案占軍事投資相當高比例,造成國防預算沉重支出,另因受限於國際政治的不確定性與高科技武器系統管制等因素,不易獲得最先進武器,且其關鍵技術仍掌握在外國廠商,後續維修保養均屬不易。
 

蘇院長指出,為逐步建構適足的國防自主能力,該草案賦予「國防產業」政策法源依據,營造國防產業永續發展環境,達成國防建軍與經濟發展相互結合的目標。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國防部表示,為建立國防自主及武器裝備自力研發能量,以發展國防產業,並促進國內產業與科技升級,帶動經濟成長,因此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安全查核與級別認證合格證明、限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認證之事由、安全維護、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核准。(草案第4條至第8條)
二、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草案第9條至第10條)
三、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獎勵合格廠商。(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四、主管機關應要求或鼓勵合格廠商進行產學研合作、國內採購列管軍品得標廠商應提撥部分契約款匯入信託專戶以協助提升科技水準、協助合格廠商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克服研發、產製、維修瓶頸。(草案第13條至第15條)
五、甲級合格廠商進行一等列管軍品原型研發之評選、採購、費用補助及管制。(草案第16條)
六、列管軍品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需求、一等列管軍品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之限制。(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七、列管軍品採購程序、改採向國外採購之要件、評估及核定。(草案第19條至第21條)
八、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其例外情形。(草案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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