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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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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14-03-06
資料來源:教育科學文化處

為完善運動彩券發行,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規定,擬具本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


本案架構內容重點如下:

1、第21條:(第1項)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刑事處罰、(第2項)增列意圖營利犯罪之刑罰、(第3項)增列加重結果犯之刑罰、(第4項)刪除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2、第21條之1:(第4項)刪除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完善運動彩券發行,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於修法通過後,期能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運動彩券發行為挹注運動發展基金的主要經費來源,將成立的運動部將以「1部1署3中心」,持續健全運動彩券發展,深化推動運動產業,讓運動成為每個人的生活文化。
 

  •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重點  共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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