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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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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日期:102-05-0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義: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
壹、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資訊
二、販售福袋辦法
販售福袋辦法應包含福袋販售之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
三、全部福袋內容資訊
內容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商品: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
(二)機率商品:除前款以外之商品,各該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
前項第二款之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並應公告該第三方見證人之資訊。
四、退換說明
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五、應繳稅額
消費者應繳稅金之商品項目、商品價值及稅率。
六、公告方式
第二點之販售福袋辦法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率商品內容資訊,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及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
其他應記載事項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或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
貳、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
三、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或限制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負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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