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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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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市售機車用輪胎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結果

日期:107-11-2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了解機車用輪胎品質安全及商品標示情形,於本(107)年5、6月間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分別至桃園市、新竹縣等6家機車輪胎行購樣。品質檢測包括「物理性」及「化學性」,「物理性」檢測10件全部合格、「化學性」檢測10件有9件檢出多環芳烴值(PAHs)偏高;另商品標示查核包括商品檢驗法之「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及商品標示法之「商品一般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查核11件全部合格、「中文標示」查核11件有4件不合格、「商品一般標示」查核11件全部不合格(詳附表)。

有關品質檢測部分係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區橡膠工業研究試驗中心(以下簡稱橡膠中心)進行檢測;另商品標示查核部分,則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經濟部中辧)分別進行查核。惟送橡膠中心時表示,樣本如經「物理性」檢測後再進行「化學性」檢測,結構將產生變化,其「化學性」檢測結果恐將失準,故需重新取樣。本處再進行第2次購樣時,有1件樣品原店面已無相同廠牌、型號,爰依現況抽樣同製造商,但廠牌、型號不同之其他機車輪胎樣品,故本次品質檢測為10件、商品標示查核則為11件(項次3未檢測化學性、項次11未檢測物理性),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分述如下:

一、品質檢測部分:

(一)物理性:檢測項目包括「耐久性能」與「外觀及尺度」2部分,依CNS 4879與CNS 3669之規定檢測10件全部合格。

(二)化學性:標準局為因應歐盟訂有加工油多環芳烴(PAHs)含量限定值,已於國家標準CNS 15289附加「橡塑膠中PAHs之GC/MSD測定法」,供國內輪胎業者出口至歐盟之參考。但現行國家標準並未將多環芳烴(PAHs)列為「加工油」及「輪胎」之應施檢驗項目,本次品質檢測結果,發現抽驗市售機車輪胎品質中,檢測10件有9件檢出多環芳烴(PAHs)值。

二、商品標示部分:

(一)商品檢驗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查核項目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其中「商品檢驗標識」查核11件全部合格;「中文標示」查核11件有4件不合格,主要是商品本體、包裝、貼標或說明書內,未標示報驗義務人(進口商)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等。

(二)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一般標示」查核11件全部不合格,包括本體及標貼法定度量衡未以中文說明標示資訊11件、製造日期未以中文說明標示方法11件、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5件、無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等3件。

截至目前為止,商品標示查核結果不合格部分,已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辧函發各地方縣市政府要求業者改善中。

本案經提報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8次會議,決議請標準局及經濟部中辦督導地方政府針對查核有缺失之業者依法處理,並辦理不定期查核;請本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議將會產生多環芳烴(PAHs)之加工油予以納管;請標準局研議訂定硫化橡膠製品中輪胎商品之多環芳烴(PAHs)限量值可行性,並落實後市場管理。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注意,更換機車輪胎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示        或       )、標示清楚、詳細及製造日期較接近購買日期之「機車用輪胎」,並依車廠提供之車輛使用手冊使用輪胎,以確保自身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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