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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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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一日遊新規範 出遊踏青好夥伴

日期:111-07-2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之「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案所稱簡易型一日遊,係指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如:捷運站出口),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草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強化契約審閱規定
    為使消費者瞭解契約內容,並考量簡易型一日遊具有臨時起意報名參加的特性,明定業者應該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的資訊
常見旅遊行程、旅遊費用內含項目等資訊記載不明確,導致衍生消費糾紛,因此,明定契約應載明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三、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
(一)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四、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
(一)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二)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及利益,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
五、明定業者協助處理的義務
(一)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
(二)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參加簡易型一日遊國內團體旅遊前,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
二、查詢當日天氣資訊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並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三、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未及隨團出發的情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也呼籲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內容應符合「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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