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場所或活動中設置移動式遊樂設施吸引民眾參與,為加強保護使用者之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除請內政部儘速完成移動式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規範外,另請經濟部評估分階段制定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以及要求各機關應積極落實該等遊樂設施之管理與稽查作業。
考量遊樂設施之管理首重安全,且陸續發生飛天椅拋飛童等事件,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於本(107)年4月20日指定內政部擔任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召集機關。內政部爰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數次會議,研擬「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草案)等消費者保護措施。原則採屬地主義配合備查制辦理;要求業者在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出具合格保證書或出廠證明、設施防護措施規劃及落實自主檢查,開放使用則須有適當之設施管理人員、標示使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及處理機制;並由遊樂設施設置場所之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與稽查。
相關辦理情形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7次會議,因遊樂設施之設置地點越來越多元、應用型態推陳出新等,會議決議如下:
一、請內政部儘速完成「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制作業,並視必要滾動檢討規範內容(例如:提升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二、請經濟部評估分階段研議制定該等遊樂設施國家標準之可行性(例如:參考國外相關標準研議制定水上(中)使用之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標準)。
三、請各機關積極落實所管場所設置該等遊樂設施之管理與稽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