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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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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無線充電器品質安全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0-11-1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購樣10件市售「無線充電器」進行檢測及查核。查核結果發現「品質項目」4件不符合規定,「標示項目」4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1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處理在案。
市售3C產品充電設備已由「有線」行動電源延伸至「無線」充電器,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已於109年1月1日起將無線充電器納入應施檢驗商品。由於該類商品的安全與消費者權益至關重要,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合作,在北部地區的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進行購樣,由標準局進行品質檢測,項目包括「標示檢查」、「傳導干擾試驗」、「輻射干擾試驗」及「溫升規定」,另分別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進行標示及「重要零組件比對」查核。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詳如附表):
一、品質項目: 4件不符合規定。
4件不符合規定(編號3、4、8、9)均為「輻射干擾試驗」。
二 、標示項目: 4件不符合規定。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 3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4、8)。
主要違規情節為樣品標示電器規格與原技術文件不符及欠缺商品檢驗標識等事項。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3)。
    主要違規情節為本體未標示額定電壓、未以中文標示型號、規格、產地、注意事項、警語或未標示進口商地址及電話。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1件不合格(編號9)。
    主要違規情節為未裝設導電布、導電泡棉、銅箔、CORE等對策元件,與原技術文件不符。
    「品質項目」不符規定及逃避檢驗者(編號4、8),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另品質不符規定未涉及逃避檢驗者計2件(編號3、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標示項目」經查核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已依該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5條規定,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購買貼附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之無線充電器。(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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