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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嚴懲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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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其惡性甚為重大。

今年2月春節前夕發生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之不幸事件,本部蔡部長第一時間即嚴正譴責:「對於酒駕撞死人的案子要用最嚴厲的處罰」。行政院蘇院長並指示要儘速修法嚴懲酒駕肇事致死傷之行為,本部立即著手研修刑法相關條文,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多次審議後,再經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說明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之刑法第185之3修正條文,較修正前之條文已加重再犯酒駕而致人死傷者之刑事責任,且最重已達無期徒刑,本部對立法院兼顧嚴懲酒駕、罪刑相當及人權公約等意旨,訂定之本條修正條文,予以尊重。此外,依新增該條第3項之立法說明可知,酒駕肇事致人傷亡,依個案具體情形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若具故意殺人或傷害之主觀犯意時,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也就是酒駕致人於死涉及殺人罪責時,最重仍可判死刑。因此,修法後正如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表示,法條俱在,呼籲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本部未來將依新修正之條文嚴正執法,並呼籲社會大眾一同支持反酒駕,期能真正遏止酒駕惡行,共同維護人民安心之生活環境。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說明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說明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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