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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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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日期:106-03-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國發會擬具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強調,此案為本會期最優先、最重要的法案,請國發會及各主責部會全力與立法院各黨團及朝野政黨委員溝通協調,務必在本會期完成立法。

國發會表示,鑑於近年國內投資動能不足,政府部門及公營事業投資均呈負成長,公共建設經費自民國97年達高峰後,也逐年下降。因此,政府將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建構安全便捷的「軌道建設」、因應氣候變遷的「水環境建設」、促進環境永續的「綠能建設」、營造智慧國土的「數位建設」及加強區域均衡的「城鄉建設」等五個項目。

國發會指出,其目標是前瞻未來30年台灣經濟發展需求,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的關鍵需求,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以奠定未來國家發展基礎。此外,衡酌當前政府財政狀況,需以特別法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每年度舉債額度限制及訂定控管機制規定,因此擬具該條例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條)
二、該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執行。(草案第2條)
三、該條例各級執行機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權責分工。(草案第3條)
四、該條例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草案第4條)
五、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相關事項。(草案第5條)
六、中央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草案第6條)
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實施期程、經費來源、經費額度、預算編列與支用方式及舉債額度管控機制。(草案第7條)
八、審計機關依法審計。(草案第8條)
九、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速辦理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審議程序之規定。(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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