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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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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日期:106-12-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因應空氣品質改善的迫切需求,加強防制空氣污染,環保署於今(106)年6月23日預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歷經3場次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值得肯定。此次修法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應加速推動。

賴院長強調,本次修法除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污染物管制,並且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可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

賴院長進一步表示,空氣污染的改善除需借重修法規範外,尚需提行動方案以利執行,請環保署在下次院會中提出。在執行方面,請行政院各部會積極執行,並落實協助及督導地方共同完成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方案工作。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既存污染源削減量差額實際削減量認可規定,並對固定污染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來源酌作文字修正,提升總量管制計畫執行成效。(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訂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應定有全國一致性之審查原則。(修正條文第24條)
三、將使用燃料與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分開管理,增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應符燃料成分標準規範,並應取得許可證;另增加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請使用許可證之許可條件。(修正條文第28條及第29條)
四、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許可證展延案件時,應依本次增訂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計算並核發許可排放量,並訂定許可證展延之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30條)
五、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之授權,得因地制宜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以改善管制區之空氣品質。(修正條文第40條)
六、鑑於製造空氣污染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1規定,以及國外對於吹哨者及污點證人保護之立法例,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修正條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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