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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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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日期:107-10-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因應國際間新興生物科技蓬勃發展趨勢,且再生醫療為「五加二產業」中「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重點之一,該法案可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確保再生醫療製劑的品質、安全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治療的權益。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鑒於國際間陸續有細胞或基因治療等再生醫療製劑核准上市,我國也將再生醫療列為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重點之一。考量再生醫療製劑的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風險管控有別於傳統藥品,現行法規無法完全涵蓋適用,有必要於「藥事法」外另制定專法,因此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 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 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之有條件期限許可,並明確規範履行附款與否之法律效果。(草案第8條及第9條) 四、 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販賣業者應執行人體組織、細胞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取得書面同意及製造、運銷應遵行之相關規定。(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五、 為加強上市後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與安全,規範應執行安全監視與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六、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罰。(草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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